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教学、科研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增强师生安全防护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建设平安校园,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有关实验室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学院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实验室安全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形成良性的实验室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一、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由学院、研究所、实验室(中心)构成。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实行“院、所、室”二级管理体系。
二、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书记任组长,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研究所、中心、教研室和实验室负责人为成员。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及通知要求;
(二)制定学院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
(三)指导、督查、协调各实验室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五)组织开展全院实验室安全评估等活动;
(六)负责全院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处理。
三、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实验场所具体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应急预案;
(二)落实实验室内务管理工作;
(三)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组织、配合做好实验室检查整改、信息上报及其它和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
(五)各实验室应设有兼职的安全员,负责检查、监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应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四、实验用房者是本房间的直接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实验用房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结合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用房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健全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
(三)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的台帐;
(四)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在本实验用房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告知;搞好卫生和安全工作,杜绝安全隐患。
五、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和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所有新进实验室工作的师生需事先了解实验室安全知识、管理制度、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三章 安全教育
一、实验室安全教育包括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以及预防教育等。
二、实验室安全预防教育的内容,包括防火、防爆、防毒、防触电、防盗、防泄、防溢水、防环境污染、安全使用各种仪器设备以及事故的处理和自救等技能和知识。
三、实验室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宣传学校及学院有关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宣传实验室安全方面相关知识,引导师生树立重视安全、积极排除安全隐患等安全观念;宣传安全逃生自救和正确处理实验室安全突发事故等相关知识,减少和控制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四、实验室安全教育的形式,可采用讲课、讲座、参观等培训形式,还可以通过举办消防演练、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和印制安全手册等方式加强安全教育。
五、各实验室在新生、新引进的教职员工中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向实验人员进行实验安全基本常识、安全原则教育。
每学期的第一次实验课,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六、对使用特殊仪器设备、在实验室重点部位或高危岗位工作和学习的学生与教工要进行重点教育,执行准入制度,要通过安全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测试才能获准使用仪器设备或实验室。
第四章 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一、仪器设备及操作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落实专人管理,做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保养维护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要加强管理;对于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确保接地安全;对于超期服役并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
(二)加强压力容器的使用、贮存管理,对于超过检验期的钢瓶等压力容器应及时退库,及时送检。易燃气体钢瓶与助燃气体钢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钢瓶必须安放在符合存储条件的场所中。
(三)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科研工作。对于从事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需实行持证上岗。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
二、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科学规范地进行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工作,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随意将实验室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之中。
(二)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操作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特点,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配置排放设备,强化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三)实验室废弃物实行按类存放、无害化处理、包装、贴上相应的废弃物标识后,存入学院指定的废弃物存放处。由学院统一交由有资质的社会单位进行处置。
三、消防安保:
(一)落实安全责任。学院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三)保持实验室的设备、设施、室内、室外环境清洁卫生。实验设备器材要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
(四)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严禁走廊及消防通道堆放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五)加强实验室安全用电管理。严禁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严禁乱接乱拉电线;严禁电源开关箱内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
(六)爱护实验室的水、气等设施。定期对实验室的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七)建立实验室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人员应树立牢固的自我保护及防盗意识;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严格做到三查(查电路、查仪器设备、查试剂存放)、四防(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五关(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
四、安全设施管理:
各实验室根据实验室类别、潜在安全隐患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其完好。
五、实验室科研项目的涉密安全管理:
应当加强科研项目涉密工作管理,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保密工作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保密建议。
第五章 安全检查与整改
一、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一次对全院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定期对各实验室进行抽查,督促各实验室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二、被检查实验室必须主动配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及学院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必须限期整改。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提交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予以裁定,由学校处理。
三、各实验室应制定安全自查制度,保证每月对本实验室安全及卫生情况进行自查,排除各类实验安全隐患。各实验室应设专人负责核查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是否与台账一致,仪器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水电气线路是否存在老化现象等,做好记录并及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安全隐患或自身无法解决的隐患,各实验室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将相关问题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不得隐瞒或拖延上报。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转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五、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六、发生实验室事故,当事人、实验室相关人员以及学院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分清责任,客观公正地撰写事故调查报告。学院应将事故当事人陈述、处置意见和整改报告一起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并认真及时地落实整改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
七、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管理者都有维护实验室安全、保护公共财产不受损失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预案与事故处理
一、学院设立应急领导小组,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公开学院及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急联系方式,为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准备。
二、发生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采取自救、互救措施的同时,应立即报学院分管领导及学校相关部门,必要时,根据安全事故情况第一时间拨打 110、120 或 119 求助,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学院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相关部门及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学院按规定如实上报事故情况并提交事故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性质、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责任、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事故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和毁灭有关证据。
四、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实验室及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肇事者和责任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以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一、各实验室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二、本办法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