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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学院光电信息工程研究中心 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光电信息工程研究中心经费管理,提高研究中心水平,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研究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中心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研究中心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上级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时有利于开展学科建设工作。

第三条  经费使用坚持“整体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报销审批

第四条经费支出报销需由本人、研究中心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共同签批,其中每张发票需由本人和院系负责人签字,对于实名制的车票由本人签字即可。

第五条教师在进行报销审批的时候,需同时向学科秘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比如论文电子版,专利证书或复印件。不能及时提供的,请出具理由,并说明提交时间。由学科秘书统一存档,学期末向学院公示。

 

 

第三章  报销管理

 

第六条 经费支出报销要“一事一报”。一项公务活动或一次公务消费完成后,应将有关的全部财务票据(发票、审批单等)一次性报销完成,不得分拆报销。

第七条 每周周二下午统一受理报销相关材料

第七条  报销范围:

1.差旅(包括参加学术会议、调研以及与学科相关的活动),需提前一周以上向学院负责人、学科负责人提出申请,同意后到学科秘书处备案,方可出发。

2.专利。其中实用新型专利须为航空相关作品,且每人次每年限报一项。所有专利报销必须为专利局正规开具的发票,不能报销专利代理费。

3.论文。普通刊物论文必须为航空相关论文。

4.著作。须为航空相关著作,报销必须为出版社正规出版费发票,不能报销代理费。

5.其他。学科相关的费用,比如资料打印,专家咨询费等。

第八条  原始凭证是办理财务报销的唯一凭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住宿费发票必须带有滨州学院抬头和税号。所有发票或收据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否则不予报销。内部收据及三联单,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第九条  票据粘贴要整齐规范、厚度均匀,分类粘贴。粘贴办法请参考滨州学院报销手册,一定要标准。

第十条  各种报销票据,应于当年报销完毕。因特殊情况未办理报销的,经批准可延长到次年第一季度末,第一季度以后上年发票视为无效,不再予以报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中心依托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执行上级规定。

                         

    20141210